个人业务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来完成吗?且所得税还核定征收?

2020年12月22日 10:10发布 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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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毫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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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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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刘总本身是一家企业的股东,但是刘总和几个伙伴近期有一笔和其他公司的私人业务,为咨询、经济代理相关的服务费,对方支付款项时需要刘总提供相应的进项成本发票,但这是刘总的私人业务,又不好用现任职股东的这家公司来接款开票。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支付给刘总,但是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20%起),况且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还要和刘总平常的工资薪金、股东分红税进行汇算清缴。
所以刘总在想有没有一种好的方式来解决这部分的业务,既能合理的开票给支付企业,又能降低这笔收款的个人税收。
其实刘总如果多关注一些地方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就可以知道:
现在在上海、河南等地的一些地方经济园区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应税率进行核定,然后再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以收入开票额200万为例:
增值税:200万/1.03*3%=5.83万
附加税:5.83万*6%=0.35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200万/1.03*10%*20%-1.05万=2.83万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所以刘总也不需要再缴纳分红个税了,200万的个人业务只需要缴纳综合税收9万左右就可以完税了。
然后这个钱就可以直接提到刘总的私人账户了,也不需要刘总再缴纳其他的税收了。可能刘总会有疑问:我是其他公司的股东,这样操作合理吗?没有影响吗?
答:只要刘总业务真实,是合理的个人业务,一个自然人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都是没问题的,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企业的一种,只是是非公司性质的私营小规模纳税人。且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会和刘总其他的股东分红,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有另一种情况也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解决刘总公司进项成本费用的缺乏,企业所得税高的情况,也是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公司一部分现代服务的业务分包至个人独资企业中,由个人独资企业来完成,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个人独资企业专票和普票都能开,3个点专票对于接票企业来说可以全额抵扣,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成本费用问题,地方经济园区没有要求,也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但是有少量的成本费用更好,业务更加真实。
地方之所以实行个人独资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想通过外地企业的入驻,获得企业的纳税,发展其本地的经济,完成年度任务,毕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谁也不愿意大老远的跑过去注册企业。因此咱们企业在经营享受正常时也需要合理规定的经营,合理的降低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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