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切记不要“虚开”,年底税务稽查开始!

2020年09月01日 11:16发布 福建 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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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企业盘点或多或少都缺少成本票、进项发票,所以年底往往是企业虚开的高发期,有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虚开发票,有的企业是无意中收到虚开发票。
在这里不得不提醒各位老板“杜绝虚开”的行为!
近年来虚开的行为屡禁屡犯,且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稽查力度也也一次比一次严格,虚开等违法行为最终是会收到严厉的惩罚。
从2018年4月四部委启动打击骗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行动开始,企业虚开明显越来越无处遁 形。2019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在北京召开打击虚开票据、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预示新一轮税务稽查又来了。
虚开行为的基本认定:
“虚开”一词,财务人员和老板不陌生,但对于虚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优税猫再带企业主们重温一下: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 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票据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票据,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前提: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涉及三方:开具方、接受方、介绍方,任何一方都是虚开行为 涉及状况:有货虚开(数量金额不符)、无货虚开(纯虚开)、如实代开(挂靠关系)、介绍虚开(掮客)。
举个例子说明: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0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同城的乙企业,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才愿意付清货款。为及时取得货款,经小王介绍,甲企业通过支付费用的手段让丙企业为自己代开了增值税专用票据。乙企业收到票据后,向甲企业付清了货款,并将该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抵扣。
分析:
货物流:甲企业→乙企业
资金流:乙企业→甲企业
票据流:丙企业→乙企业
上述案例中,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小王的行为,都属于虚开行为。
1、丙企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2、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3、小王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以案例来说,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要被判处罚金,同时这几个企业的老板、财务主管和 相关直接涉事财务人员,以及介绍人小王,都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稽查越来越严,税务机关大数据治税、执法能力的提升,虚开链条中任一环节爆发,风险均会向上下游传导。票据作为经营活动的凭证,年底做财务盘点,企业也不可忽视,心中要有一杆秤,把好风险收益关,千万不可“虚开”。
若是企业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但是很难取得进项成本,企业的进项缺口大,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政策来解决缺少进项成本导致的所得税压力大问题。
公司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公司下游的服务商,分包公司一部分服务业务,给公司开具服务类型的票据,为公司列支成本。比如公司有500万的进项缺口,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那么需要缴纳税金:
增值:500/1.03*3%=14.56万
附加:14.56*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完税后有完税凭证,可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可开3个点专票抵扣)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能有效的解决缺少成本导致的企业所得税压力大问题。通过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杜绝虚开!缺少进项,税收压力大的公司和个人可以联系详询,专业做税收政策。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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